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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诚信企业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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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诚信企业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挥诚信企业家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诚信企业家的评定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家是按广东省诚信企业家评定标准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个人荣誉称号,授予诚信经营的企业家。

   第三条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属于公益性信用评价活动,原则上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诚信企业家的条件:

(一)经营的企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担任最高管理者3年以上(含3年下同);

(三)坚持诚信经营,本人近期连续年以上无重大失信记录;

(四)有诚信的价值观,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有社会责任感,近3在所领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地区发展、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诚信企业家评定程序:

(一)他人推荐或自荐。推(自)荐信应当详细介绍企业家的基本情况、符合本标准第五条的详细论述、证明人及证明资料的来源、联系方式。

(二)初审。组织接到推(自)荐信后,进步初步审定。

(三)第一次调查。初审通过后,组织将根据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方式有:网上在线问卷式调查;电话调查;特定人群调查。调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程序结束。

(四)公示。符合条件的,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1个月。

(五)第二次调查。组织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告。1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正式评定为诚信企业家,在每年的全省信用管理师年会进行表彰,为企业颁发颁发诚信企业家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诚信企业家本人及其推荐者,提供的推荐材料或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和伪造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已经授予诚信企业家称号的,公告取消。

   第八条在评定程序当中,诚信企业家评定对象的异议人,提供的异议资料,存在故意诽谤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九条参与诚信企业家评定的诚信志愿者,存在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标准由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信用评价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分类: 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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