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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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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企业诚信建设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在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和表彰一批信用建设先进典型,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负责。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参与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诚信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职业道德管理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能力和意愿的综合体现。

诚信企业是指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较高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和表彰活动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坚持科学、务实、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企业包括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两年经营各类企业。

第七条企业可以自主申报,也可以由当地行业协会(商会)荐申报。

第三章评价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百分制,记分采取加减分制。

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包含五类指标: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诚信理念、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企业诚信认知度及公共记录,所占权重为10%、10%、40%、15%、25%。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基础记分上扣减失缺内容项目分数,累计记分即为诚信企业综合得分。

第九条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质、荣誉、经营状况、经济指标四项要素。

资质、荣誉包括企业取得的地市级以上部门、单位颁发的各种资质和荣誉;经营状况包括行业风险和经营环境,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主导性及影响力,企业规模、职工队伍、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应用,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等;经济指标除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利润、社会贡献总额外,参考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贡献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

第十条企业诚信理念包括企业核心价值观、法制意识、信用风险意识以及教育培训等。

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企业持续、全面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鼓励企业深入诚信理论研究,积极实践创新。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管理包括信用管理状况、职业道德管理状况二项要素。

信用管理状况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及信用管理制度等。要求设立专、兼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良好;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信用评估;建立和完善债权保障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有效商账追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履约率较高;建立雇佣调查制度,开展重要岗位雇佣前个人信用调查。鼓励企业推行的其它有效信用管理制度。

职业道德管理状况包括企业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章)及执行情况。企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章)的基本理念要统一明确,职责全面清晰,员工积极遵守。鼓励企业建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和道德问题解决机制。

第十二条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地区发展、参与公益事业等。

要求注重内容和影响,合理规模和开支,力争表里如一,在社会和行业中取得较高影响力。鼓励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诚信认知度及公共记录包括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二项要素。

诚信认知度包括顾客认知度,坚持向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员工、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认知度,要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及业务伙伴认知度,要坚持公平和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政府部门、社会舆论认知度等,要坚持推进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并取得成效。鼓励企业建立相关的统计、规范及管理改进机制。

公共记录包括在各级金融机构信用、信贷记录,省级以上工商、税务、财政、质检、环保、公安、海关、消费者协会等各有关方面的相关记录和表扬、奖励等。第三方信用评级和评估成绩良好。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广东省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坚持科学、务实、公平、规范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评价包括:申报、评审、表彰、监督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申报

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以自主申报,也可以当地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申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和程序,按规定日期将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

第十六条评审

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汇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抽选部分申报企业实地调查,同时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信息、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核实相关信息。

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体系标准进行评分,确定初审名单。

初审名单确定后,通过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最终审定后确定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表彰

(一)对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在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等省级门户网站公布其信用等级

(二)在每的全省信用管理师年会进行表彰,为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等级牌匾,宣传推广其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导。

(三)向政府部门相关推荐,使其获得各种便利和市场机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

(四)收入广东诚信企业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五)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为企业提供企业信用建设领域的指导、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监督

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应加强企业诚信自律,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建设水平;对确定等级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经核实,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

                                 企业信用评价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文章分类: 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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